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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上伪造身份代办出国签证“商机”诈骗被判决
日期:2021-11-26 浏览
    
  齐鲁网·闪电新闻7月31日讯 近些年,随着出国旅游、劳务的热潮,代办签证的需求日益增长,然而有些不法分子却从中嗅到了“商机”。近日,青州法院就通过互联网法庭,“隔空”审理了这样一起电信诈骗案件。
  
  据了解,被告人周某某系青岛市人,国内本科毕业后,以优异的成绩申请到日本大学攻读硕士学位。异国期间,周某某沾染了赌博的恶习,渐渐地开始入不敷出。后来得知代办签证业务比较热门,他便从中嗅到了“商机”,他在微信上伪造“李思雨”的虚假身份,以及“威海威航私服因私出入境有限公司”、“青岛英木国际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虚假身份,利用上述身份及“专业出国留学移民”、“专注澳洲”等微信名,在微信群及微信朋友圈发布代办澳大利亚旅游和出国劳务签证的虚假广告,开始实施诈骗。
  
  洒下鱼饵后,梁某某成为第一个上钩的受骗者。2019年4月,青岛某旅游公司的梁某某找到了化名李思雨的周某某,在周某某专业的诱骗下,梁某某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其转账81600元。钱到账后,周某某随即将梁某某拉黑。此后,尝到甜头的周某某如法炮制,于2019年7月以代办出国劳务签证的名义,诈骗郭某某26000元,于2019年9月至10月以代办出国劳务签证的名义,诈骗韩某某20000元,诈骗马某某27300元,上述诈骗所得共计154900元全部用于赌博及个人消费。青州的郭某某发现受骗后,向公安机关报警,2019年12月,周某某被青州警方抓获。案发后,周某某家属代其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各被害人谅解。庭审中,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庭审中,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多次诈骗他人数额,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鉴于周某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形,最终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认罪服从判决,不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电信诈骗属于诈骗犯罪的一种,是不法分子通过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手段实施诈骗,诱使受害人给不法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其手法通常包括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社会组织,冒充商家公司厂家,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等实施诈骗。法律意义上,电信诈骗犯罪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而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也就是说,电信诈骗犯罪要适用诈骗罪的量刑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因为电信诈骗犯罪具有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技术手法先进,诈骗钱款较大且往往难以追回等特征,所以,电信诈骗犯罪又是诈骗犯罪的加重处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实施电信诈骗犯罪,骗取公私财物达到相应规定数额标准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法官提醒,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多发,不法分子不断变换升级犯罪手法,紧跟社会形势,精心策划骗局,特别是针对不同群体量身打造专业的诈骗陷阱,引诱对方上当受骗。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加强防骗意识,擦亮眼睛,做到不轻信不盲从,以免自己辛辛苦苦挣来的钱一去不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