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劳务出国公民,包括入境的华侨,港澳同胞等旅客,如携带在文物商店购买的或个人所有的文物,一律要经过文物管理部门鉴定,出境时持发票和许可证明向海关主动申报。在国内集市或私人手中购买的文物,一律不准携带出境。如将旧文物携带出境,应向设在北京、上海、天津和广州四口岸之一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定,向海关申报,否则按走私行为论处。如携带著名已故画家的书画作品出境,属文物出口管理范围鉴定。一般现代书画出境,海关按合理数量查验放行,不准出口的,予以退还。出国劳务所持有的人民币、支票、汇票等和国外的债券、股票、房契以及同处理国外债遗产、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有关的各种证书、契约、授权书、委托信等,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准携带、托带或邮寄出境。如携带黄金、白银、白金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海关在国家规定限额内查验放行。如超过限量部分,则退回国内亲友处或交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收税,不准携带出境。 我国出境检查程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内公民因私事出国劳务,须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交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 2、填写出境申请表; 3、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 4、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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